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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图)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人口的流动量日益增大,流动范围、流动频次和流动与停留的时间等情况越来越复杂,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对我县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所造成的影响也越发突出。为巩固我县计划免疫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的质量,根据省市疾控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各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计划免疫接种与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流动儿童的调查发现、建帐登记和接种管理工作。
2、各镇卫生院要通过入户调查、乡村医生定期报告以及与居(村)委、计生、公安等部门联系等方法和途径及时发现和掌握辖区内儿童的流动情况,对新发现的外地寄居儿童要认真做好户籍地、暂住地、监护人姓名、联系方式、停留时间等情况的登记工作。
3、对在本辖区内居住达三个月以上的外地和本县外镇户籍的适龄儿童,各接种单位要对尚未建立《儿童预防接种证》者及时建证,并按“本县流动”和“外县流动”另外分页建帐,注明来本地的时间和原户籍地址后与辖区内的儿童一道进行管理,其中各镇也要建立本辖区内长期外出或在外地投保和接种儿童的接种帐册,并在备注栏内注明长期外出或在外接种的地点。
4、各接种单位必须凭《儿童预防接种证》进行接种,接种前应根据儿童的既往接种情况和我省现行的免疫接种程序及时通知接种对象进行各种生物制品的接种,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认真做好帐证的登记和接种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5、流动儿童离开本辖区时,接种单位要提供该儿童在本地暂住期间的免疫接种情况。对将在本辖区内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本县外镇儿童,接受单位须向原先承担该儿童接种的单位索取其既往免疫接种资料。
6、各接种单位要定期对辖区内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漏种的要及时进行补种,县疾控中心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将此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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