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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监测

定义

        疫情监测是指在传染病发生时,在人、动物或植物中进行的传染病疫情的监测。

人类传染病疫情监测

   在人类传染病疫情监测方面,中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非典”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及《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中国十分重视疫情监测,设有报告制度,将有关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中国人类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原则是: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在机构职责划分方面,卫生部对全国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严格规定了报告时限,如对于《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非典”和某些乙类传染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要求城镇在2小时以内、农村在6小时内通过监测信息网络系统向上级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各自责任范围内的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已实现了计算机网络直报。中国规定,接到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此外,中国对疫情信息管理、疫情现场调查等方面也都有严格的规定。

动物传染病疫情监测

  中国幅员辽阔,动物饲养量大,饲养水平参差不齐,动物疫情监控难度大。为做好动物疫情监控工作,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分动物疫病防检方面的技术规范,建立了各级国家动物检、防疫体系。为进一步科学、全面、准确地开展动物疫情测报工作,2002年,中国颁布了《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对动物疫情监测对象、方式、报告、管理等都做了严格规定。目前,中国已基本建成完整的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其中主要包括:
  国家疫情直报系统。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地方动物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测报站负责监测动物疫情,一旦发现疫情,直接向国家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报告。
  国家疫情层级报告系统。各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发现疫情后,由县、乡逐级上报到国家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动物疫情专业实验室报告系统。国家参考实验室、区域性专业实验室以及科研院校的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协助收集动物疫情信息,一旦发现疫情信息,直接向农业部和国家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报告。

植物传染病疫情监测

   中国是农业生产大国,为了加强对农业植物疫情的防治,中国先后颁布实施了《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等法律法规,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疫情监测标准。同时,中国政府正准备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中的《监视准则》、《确定某一地区的有害生物状况》、《有害生物报告》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转化为国内标准。
  为了保护农业生产安全,降低有害生物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危害,促进农产品贸易,保证人民生活和身体健康,中国政府建立起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的植物疫情调查、监测和控制机制,多次组织进行全国农林植物有害生物疫情普查工作,有效地控制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中国的看法和建议

   (一)疫情监测通过及时发现、分析、报告、公布疫情有关信息,使有关人员能尽快了解情况,及早制定主动监测方案,采取防范措施并对疫情做出迅速反应,也有利于科研人员明确工作重点和研究方向。疫情监测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控制疾病的流行,同时对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国疫情监测机制是全球疫情监测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各国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自身疫情监测机制,对于加强全球应对传染病疫情的能力也具有重要意义。

  就疫情监测机制而言,法律法规是依据、人员和机构是基础、资金和技术是保证。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切实有效的疫情监测机制,从而加强本国应对传染病疫情的能力,造福本国人民。

  (三)国际社会应积极开展和不断深化在疫情监测领域的合作。应继续保持、加强和完善疫情及防治措施通报机制,及时通报疫情,加强彼此磋商、协调和信息交流;继续加强技术合作与人员交流,相互分享防治经验和研究结果;有能力的国家应在平等、协作、互相尊重的基础上,通过技术交流、人员培训、资金支助、国际及地区性研讨会等形式,向其他国家提供帮助。

  (四)缔约国应积极开展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多年来,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兽疫局等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疫情监测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缔约国可继续加强与上述国际组织的协作,充分利用它们现有的资源和成果。缔约国可在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兽疫局等相关标准的基础上,讨论制定符合本国实际的疫情监测标准和最佳操作规范。上述国际组织可向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有实际困难的国家提供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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