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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职业病

针对当前中国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第一,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包括:依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和信息决策机制、完善的职业病工伤保险机制和稳定的、多渠道职业卫生投入机制,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

第二,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对象,调节中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按照入世要求,通过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尽可能使中国的职业卫生标准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标准的可操作性及其可应用性,建立适于中国职业病防治实际工作需要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

第三,将现有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重新整合,整体规划、进一步完善职业病监测体系;统一职业病、工作相关疾病统计口径,并与国际接轨及互认。建立系统的职业卫生信息与职业病防治评估体系,通过科学分析信息,加强职业中毒事故的预测、预警,及时、准确评估职业病防治效果,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全面提升急性职业中毒控制信息水平。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四,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尘肺病防治、职业中毒检测检验、诊断、救治、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科学管理为中心的科学研究工作,力争突破束缚中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颈口,提高中国的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要求,建设以国家中毒救治为中心,辐射各级地方的重大职业中毒救治体系,做好各种重大职业中毒的预防和应急救治工作。

第六,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体系。通过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责任;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作业环境;发挥用人单位的积极性,推动用人单位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加强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

第七,进一步充分认识依靠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继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和落实职业卫生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职业卫生发展的大环境。

第八、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尽快制定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社会经济防治计划,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经济发展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调发展。

第九,大力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熟谙法律的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管理队伍。

>按照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包括九大类,分别是:
1.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2.尘肺。有矽肺、煤工尘肺等。
3.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4.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5.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6.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7.职业性传染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8.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9.其他职业病。有化学灼伤、金属烟热等。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实行经济补偿,故也称为赔偿性疾病。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范围很广,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都纳入到法定职业病范围。根据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中国卫生部、劳动保险部文件(卫法监发[2002]108号)“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颁布的法定职业病名单,分10类共115种。其中: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

涵义

值得一提的是,职业病是属于与职业有关的疾病,但也见于非职业人群中,因而不是每一病种和每一病例都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史或接触史。与职业有关疾病的范围比职业病更为广泛,它具有三层涵义:
(1)职业因素是该病发生和发展的诸多原因之一,但不是惟一的直接病因;
(2)职业因素影响了健康,从而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加重已有的疾病病情;
(3)通过改善工作条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缓解。因此,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应将该类疾病列为控制和预防的重要内容,保护和促进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常见的与职业有关疾病有:行为(精神)和身心的疾病,如精神焦虑、忧郁、神经衰弱综合征,多因工作繁重、夜班工作、饮食失调、过量饮酒、吸烟等因素引起。有时由于对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产生恐惧心理,而致精神紧张、脏器功能失调。

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疾患,包括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哮喘等,是多因素的疾病。吸烟、空气污染、呼吸道反复感染常是主要病因。即使空气中污染在卫生标准限值以下,患者仍可发生较重的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疾患。其他如高血压消化性溃疡、腰背痛等疾患,也常与某些工作有关。

专家提醒

1、签订劳动合同要写明职业病相关内容

2、职业病前期诊断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3、农民工患上职业病要注意保留证据和诊断证明

相关事件

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就在这一年,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箱包加工企业发生农民工苯中毒事件,5人死亡、12人患病。“白沟事件”震惊全国,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批示彻查。

2003年,在福建仙游东湖村打工的数十名贵州农民工,被发现患有严重矽肺病。“东湖事件”被温家宝总理批示公开通报。

2004年,广东惠州两家电池生产企业接受检测的1021名职工中,177人镉超标,2人镉中毒,被确诊为职业病。广东“镉增高”事件受到舆论关注。

2006年,重庆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分厂某车间4名职工患肺癌死亡。“致癌车间”的报道不胫而走。

2009年,郑州张海超怀疑得了尘肺,开胸验肺。引起政府及舆论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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