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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目录

一、总则与立法背景编辑本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于2003年11月25日经交通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4日由卫生部部长吴仪、交通部部长张春贤联合签署,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传染病疫情通过车辆、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传播流行,保障旅客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及时运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ADSFAEQWER353423413434

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确定。交通卫生检疫指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对车船、港站、乘运人员和货物等实施的卫生检验、紧急卫生处理、紧急控制、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留验以及其他应急卫生防范、控制、处置措施。 ADFASDFAF23RQ23R

本规定明确车船指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活动的客车、货车、客船(包括客渡船)和货船;港站指提供停靠车船、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场所,包括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港口客运站、货运码头、港口堆场和仓库等;乘运人员指车船上的所有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船员、旅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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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方针与原则编辑本段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在确保控制重大传染病病源传播和蔓延的前提下,做到交通不中断、客流不中断、货流不中断。 ADFASDFAF23RQ23R

交通部根据职责依法负责全国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职责,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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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防与应急准备编辑本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或管辖范围的交通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制定各自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当以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快速反应的要求为依据,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ADFASDFAF23RQ23R

为防范和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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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机构的职责;
  • 突发事件有关车船、港站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和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的应急处理方案;
  • 突发事件有关污染车船、港站和污染物的应急处理方案;
  • 突发事件有关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和救护人员的运输方案;
  • 突发事件有关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的运输方案;
  • 突发事件有关车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闸的应急维护和应急管理方案;
  • 突发事件有关交通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宣传方案;
  • 突发事件有关应急物资、运力储备与调度方案;
  •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执行机构及其任务;
  •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人员的组织和培训方案;
  •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方案;
  •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其他有关工作方案。

应急预案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运力和有关物资储备。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客车、客船、客运站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消除车船、港站的病媒昆虫和鼠类以及其他染疫动物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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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急信息报告制度编辑本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保证信息畅通。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预防控制和处理情况、紧急物资运输情况、保障交通畅通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ADFASDFAF23RQ23R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接到报告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立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协助调查核实、确证。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首次初步调查结束后2小时内向上级报告有关调查情况。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更上级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有关突发事件和交通应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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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疫情应急处理措施编辑本段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以及对出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应急处理的决定,与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客运站、客运渡口、路口等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或留验站,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应及时将疫情通知有关运输经营者,并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卫生防疫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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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经营者对车船、港站、货物应按规定进行消毒或其他卫生处理,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领取《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营运。应组织对驾驶人员、乘务人员、船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检疫症状的不得安排上车、上船。应在公共场所张贴传染病预防控制宣传材料,提醒旅客不得乘坐未取得合格证和经营资格的车辆船舶,不得携带或托运染疫行李和货物。客车、客船应在符合应急预案要求的客运站、客运渡口上下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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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购买车票、船票前应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客运站出售客票时应核实申报卡事项,未填写的旅客不得售票。途中上下旅客的,应进入中转客运站,始发站旅客不得被再次要求填写。旅客乘车船时应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如被初验为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者或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还应接受留验站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的临时隔离、医学检查或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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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上发现上述人员时,驾驶员或船长应组织采取以下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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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最快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车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和始发客运站报告;
  • 对相关人员实施紧急卫生处理和临时隔离;
  • 封闭已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禁止向外排放污物;
  • 将车船迅速驶向指定停靠点,并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乘运人员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对相关车船和可能被污染的停靠场所实施卫生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正在行驶的车船载有上述人员,应立即通知该车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并通报行驶路线相关的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拒绝交通卫生检疫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车船、港站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消毒或其他必要措施。 ADSFAEQWER353423413434

六、交通应急保障编辑本段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车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闸、渡口的维护、检修,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除因阻断检疫传染病传播途径需要或其他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中断交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交通。发现交通中断或紧急运输受阻,应迅速报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采取措施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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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的车辆或船舶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协助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实施交通卫生检疫。跨省运行的船舶上发现上述人员,由交通部会同卫生部依法决定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命令该船舶不得停靠或通过港站,如因实施卫生检疫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报国务院决定。 ADSFAEQWER353423413434

七、紧急运输机制编辑本段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应急处理所需运输的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医护人员以及救治消毒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及时运输。防疫人员、医护人员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优先购买客票,运输经营者应保证其购得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客票。 ADFASDFAF23RQ23R

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命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紧急调用有关人员、车船及相关设施、设备。被调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完成有关人员和紧急物资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拒绝。承担紧急运输的车船应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跨省运送紧急物资的使用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省内运送的使用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的车船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并优先通行。 ADFASDFAF23RQ23R

承担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紧急运输任务的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车船在装卸货物前后进行清洗、消毒或卫生处理;运输人员事前接受健康检查和防护知识培训,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保证驾驶员休息充足,不得疲劳驾驶;进入疫区前采取严格防护措施,驶离疫区后立即对车船和随行人员进行消毒或采取其他必要卫生处理措施;紧急运输任务完成后交回《紧急运输通行证》,对运输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安排休息观察。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引航人员、理货人员上船引航、理货,应事先体检,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上船时主动出示健康合格证。 ADFASDFAF23RQ23R

八、检查监督编辑本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督察。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工作人员依法协助或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应携带证件,佩戴标志,热情服务,秉公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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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旅客健康申报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已按规定使用合格证和申报卡的车船,应立即放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转让《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紧急运输通行证》,也不得使用上述违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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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责任编辑本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未依照本规定组织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紧急物资运输的;对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不予配合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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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拒不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职责的。 ADSFAEQWER353423413434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资格擅自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或违反其他有关运输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规、规章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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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附则编辑本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交通应急方案,参照重大传染病交通应急方案执行。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ADSFAEQWER353423413434

参考资料编辑本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Z]. 2004-03-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Z]. 2003-05-09.
  •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Z]. 1998-11-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Z]. 2004-08-28修订.
  •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2005)[M]. 3rd ed. Geneva: WHO, 2016.
  •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M].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8.
  • 陈竺, 高强, 等. 中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J]. 中华预防医学杂志, 2005, 39(增刊): 6-12.
  • Nelson C, Lurie N, Wasserman J, et al. Conceptualizing and defining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preparedness[J]. 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2007, 97(Suppl 1): S9-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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