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编辑本段
1980年代,艾滋病在全球迅速蔓延,中国于1985年首次发现输入性病例。为应对这一新型传染病,国务院于1987年12月26日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发布《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旨在预防艾滋病从国外传入或者在我国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ADFASDFAF23RQ23R
二、监测管理对象编辑本段
根据规定第二条,监测管理对象包括: ADSFAEQWER353423413434
三、管理部门与协作机制编辑本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监测管理工作。公安、外事、海关、旅游、教育、航空、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这体现了多部门联动的防控思路。 ADSFAEQWER353423413434
四、入境与签证管理编辑本段
针对入境人员,规定要求:
- 所有入境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并交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查验。
- 来中国定居或居留1年(或来华留学1学年)以上的外国人,在申请入境签证时,须交验所在国公立医院或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的私立医院的艾滋病血清学检查证明,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证明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因条件限制未在本国进行艾滋病血清学检查的外国人,须在入境后20天内到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接受检查。
- 属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不准入境。已到达我国国境口岸的,应当尽快离境,离境前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采取隔离措施。
-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如被发现属前述人员,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提请公安部门令其立即出境。
-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在国外居留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含在外国轮船上工作的中国海员),回国定居或居留1年以上的,须在回国后2个月内到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接受检查。
五、物品与血液制品管制编辑本段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国外进口或带入第二条第(四)项所指物品(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传播的物品),如确需进口,须报经卫生部审查批准。艾滋病的毒株由卫生部指定的单位保存、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在国内交换、传递和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监测。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献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和精液。
ADSFAEQWER353423413434
六、监测工作内容编辑本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ADSFAEQWER353423413434
- 疫情收集、整理、分析
- 重点人群的血清学检查
- 流行病学因素调查、分析
进行艾滋病血清学检查,必须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其他治疗器材应严格消毒,杜绝医源性感染。
七、疫情报告与信息管理编辑本段
艾滋病为国家规定的报告传染病。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有可能传播艾滋病者,应立即送卫生部门进行检查。医疗单位发现疑似艾滋病病人,应当立即诊断、报告和处理。从事预防、医疗和保健工作的人员确诊或疑诊后,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后,于1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其他人员发现疑似艾滋病病人,就近向预防、医疗和保健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延迟疫情上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的疫情信息。全国艾滋病疫情由卫生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不得将其姓名、住址等有关情况公布或传播。 ADFASDFAF23RQ23R
八、隔离、治疗与消毒措施编辑本段
卫生、医疗和保健机构发现艾滋病病人时,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送其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治疗。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疑似病人时,应当根据预防需要,实施留验、限制活动范围、医学观察、定期或不定期访视等措施。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尸体必须就地火化。对其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所接触过可能造成污染的用品和环境,卫生防疫机构应监督指导消毒,必要时实施消毒。公安等有关部门应给予协助。 ADSFAEQWER353423413434
九、法律责任与处罚编辑本段
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采取预防、治疗和消毒措施: ADSFAEQWER353423413434
- 隐瞒病情不申报,逃避查验的
- 已知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有传播艾滋病行为的
- 瞒报携带第二条第(四)项物品入境的
- 拒绝执行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的
对违反规定,引起艾滋病传播或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DFASDFAF23RQ23R
十、附则编辑本段
规定对“艾滋病”“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外国人”等用语进行了定义,并说明实施预防、治疗、检查措施时按规定收取费用。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ADFASDFAF23RQ23R
参考资料编辑本段
- 国务院. (1987).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发〔1987〕号.
- 卫生部, 外交部, 公安部, 等. (1988).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卫防字〔1988〕第1号.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0). 中国艾滋病防治历程与政策演变. 中国艾滋病性病, 16(3), 315-318.
- 吴尊友. (2018). 中国艾滋病流行病学与控制策略. 中华流行病学杂志, 39(8), 1025-1030.
- UNAIDS. (2020). Global AIDS Monitoring 2020. Geneva: Joint United Nations Programme on HIV/AIDS.
- Zhang, F., & Haberer, J. E. (2014). HIV/AIDS in China: The epidemic and its control. The Lancet, 384(9947), 1235-1245.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下一篇 人群易感性
